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电 中国证监会网站12月26日披露,江苏省证监局决定对江苏晶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李武林、季贤华、苏海娟、钱野发出警告信。经查,江苏晶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晶源环保,股票代码:688096.SH)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公司冒用募集资金支付非收购投资项目,未在专题报告等刊物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情况,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令第18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证监会第 226 号) 第三条第一款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第 154 号) 第三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通知)根据公司《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定》(证监发〔2022〕15号)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定》(证监会通知〔2025〕10号)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总裁兼总经理李武林、副总经理季贤华、董事会秘书苏海娟对公司的相关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二、公司在2024年年报中澄清,公司治理实践我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标准的要求。这一说法与江苏证监局检查发现广东公司华迪新能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层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事实相矛盾。公司”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财务总监钱野先生、董事秘书苏海娟先生对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53号罗文斯责令该公司总裁兼总经理李武林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改正,其中包括对副总经理野吉恩索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证券”)在履行作为净源环保2022年可转债的持续督导人和保荐人的持续督导职责时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净源环保未发现违规使用该收入支付未到位投资项目的情况,也未披露不准确的收入信息。证券发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和上市保荐公司运作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袁鸿飞的保荐代表人杨日升应该主要是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江苏省证监局决定根据《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郑证券、袁鸿飞、杨日升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郑证券、袁鸿飞、杨日升予以警告,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江苏晶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李武林、季贤华、苏海娟、钱野出具警告信江苏晶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李武林、季贤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一是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非收购投资项目,且未在专题报告中真实披露收益情况等。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披露等” (证监会令第226号) 第三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第六条、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运用监管要求》第十二条第一款(证监会通知2022) 15号文)、《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八条、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武林、副首席执行官吉古德本声明与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广东华迪新能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企业管理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相矛盾。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公司董事秘书海娟的相关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接受管理对公司总裁、总经理发出警告信的指令性监管措施。李武林先生和季副局长。对贤华、董事会秘书苏海娟、财务总监钱野进行了审计,并将其记入股票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您必须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规范收入使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纠正报告。如果您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投诉。如果您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投诉。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审查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实施。 2025年12月24日,江苏省证监局发布公告称,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对袁鸿飞、杨日升发出警告信。方正证券承销保荐人有限公司袁鸿飞、杨日升:经调查,公司作为持续督导人发行方正证券承销保荐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债券的江苏净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源环保)2022年可转债的保荐人江苏净源环保公司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未能履行其勤勉尽责义务。持续的监督职责。吉绿源环保不存在违规将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也不存在披露不准确收入信息的情况。证券发起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和上市保荐公司运作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荐代表人袁鸿飞先生、杨立生先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上市发行保荐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有关部门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郑证券、袁鸿飞、杨日升发出警告信,并记入股票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一定要充分吸取教训,提高素质并在收到本决定后 30 天内向办公室提交书面纠正报告。如果您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查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实施。江苏省证监局2025年12月25日
(编辑: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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